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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号**户。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颍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等十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转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明知安某丙(另案处理)、安某丁(另案处理)等人通过“CC闪付”平台,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间的兑换服务,通过购买、销售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获取利润的情况下,仍以月工资3000元的报酬受安某丙雇佣,先后在临泉迎仙镇粮站附近居民房内、临泉县代桥安置区5栋501室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充值等服务。同年5月19日,安某丙、侯某某等人被阜阳市颖东区公安分局抓获到案,侯某某未实际获得报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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