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9********,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在自己家北房里干活,在多次喊叫其女儿侯某乙给其取东西,侯某乙未理睬,侯某甲遂即过去将侯某乙头部一巴掌。侯某甲老婆看见侯某甲打女儿,便于侯某甲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对方。在听到侯某甲夫妇二人吵架后,其母张某甲便出来劝架,张某甲被侯某甲骂着气哭,听到母亲哭声的侯某丙从隔壁院子来到侯某甲家院子后与侯某甲发生冲突,侯某甲被侯某丙摔倒在地上,后被张某乙拉开,张某乙遂将侯某丙拉到隔壁院子,侯某甲因被侯某丙将自己摔倒越想越气,遂寻至侯某丙家院子,兄弟二人又发生冲突,侯某丙随手拿了一个铁扣子,侯某甲随手就将侯某丙院子北房窗台上的一把单刃刀拿到手里,在侯某丙用铁扣子殴打侯某甲时被侯某甲用左手挡开,随即侯某甲右手持刀在侯某丙的腹部捅了一刀,侯某丙受伤倒地,侯某甲自知事情严重后,让妻子朱某某联系救护车,自己打110电话报警。侯某丙被送往武山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天水市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10月30日,经武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侯某丙的损伤存在于腹部,损伤为肠破裂,失血性休克,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8.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侯某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侯某丙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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