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江西省进贤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26时许,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驾驶赣AF****号小汽车从进贤县民和镇月亮湾饭庄出发,途经进贤县民和镇新320国道、中山大道、滨湖大道至民和镇岚湖豪城小区门口,后从岚湖豪城小区门口原路返回,行至滨湖大道半岛豪园小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98mg/100ml。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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