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住杭州市西湖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2019年12月1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
辩护人肖某某,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以7700元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件由15颗动物骨珠制成的手串。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寄到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处。该手串在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处被查获。经鉴定:其中1颗骨珠为哺乳纲奇蹄目犀科白犀的角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净重2.1克,涉案价值为525元;1颗骨珠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净重3克,涉案价值为125元;1颗骨珠为鸟纲佛法僧目犀鸟科盔犀鸟的组织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3、鉴定意见: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鉴定;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供述;5、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以牟利为目的,且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动物骨珠手串一串,由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并上缴相关部门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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