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信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女性,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超市牛奶促销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市**乡****组,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四季风情底商华联超市伊利牛奶促销员,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其先后五次盗窃店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9.96元。

2020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信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3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信某某的供述;

4、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