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村**屯,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时**分许,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沿镇赉县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至**屯南路段时,与王某某由南向北推行横过道路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镇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倪某某近亲属共赔偿王某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5万元,两方达成和解,王某某近亲属对倪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证明材料、归案情况、110接警记录、120护士出车登记本、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景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勘验笔录,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事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救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和解、谅解,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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