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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黎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甲,曾用名倪某乙,性别: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90********,侗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县**镇**村**组,住黎平县**镇**新区**小区**栋**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萍,黎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倪某甲酒后驾驶贵HK****号小型轿车沿黎平县五开南路由清泉路往平街脚方向行驶,20时20分许,车辆行驶至五开南路100米(小地名:电信大楼门口)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倪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2.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甲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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