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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岳西县************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0时31分,储某某驾驶皖H37230号小型汽车,沿岳西县**镇**由南往北行驶,当其行驶至**路**路口5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民警立即将储某某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状态。

2020年10月21日储某某经岳西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于次日至岳西县公安局办案工作区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5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提取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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