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三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张某乙家门口吃饭喝酒时,被害人何某某推着自行车未打招呼进其家门,张某甲想起被害人以前经常来其家里骚扰其家人和其弟张某乙家人,便质问被害人,随后,又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倒地后继续殴打,张某乙也因气愤扇了被害人两下、踢了一脚并报警,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与被害人何某某到派出所后,张某乙陪同120将被害人送至三原县医院,垫付5000元费用。经咸阳市二一五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受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2处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7日,张某乙赔偿何某某12000元。2020年7月1日,张某甲赔偿何某某13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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