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曾用名雷某某,绰号无,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卓尼县**乡**村,因危险驾驶罪,经卓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卓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卓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醉酒驾驶甘A**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卓尼县木耳镇S306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S306线306KS+500M处(岷合二级公路原卓尼县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二级公路上行驶,给道路周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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