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环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0********,汉族,大专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安乡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6日分别被安乡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建国,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4日、3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安乡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彭某某于2002年与安乡县**乡**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承包该村六组59.32亩土地用于鱼塘改造,其中的17.93亩基本农田经鉴定被严重毁损,彭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乡县公安局认定的彭某某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行为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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