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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丰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乡**村**村**号,现住永丰县**镇**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钟某甲、钟某乙等人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永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丰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永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丰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8月1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永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1日晚上20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钟某甲、杨某某、钟某乙、高某甲、刘某甲、高某乙、胡某某等人到***酒吧玩,钟某甲与杨某某在收银台处时钟某甲要带一只宠物狗进入酒吧大厅,被保安人员刘某等人劝阻,随后钟某甲、杨某某开始推搡刘某,后其他保安人员、酒吧经理钟某、高某甲、徐某某等人赶过来劝说,杨某某、钟某甲再次推搡殴打刘某,刘某与其余保安(约6人)便强行采用推、拖、拽等方式将杨某某、钟某甲驱赶至收银台南侧消防通道内,高某甲、刘某甲在边上劝架,杨某某、钟某甲等人到消防通道后还要进入酒吧,被刘某等几个保安阻挡在消防通道内,在阻挡时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该过程致使高涛高某甲鼻梁骨骨折,轻伤二级,这时酒吧经理章某在消防通道内拿辣椒水向钟某甲、高某甲、刘某甲、杨某某四人喷射,现场人员因此立即散开,钟某丙、钟某乙、高某乙、胡某某、周某某等人赶来后随高某甲、刘某甲下楼,钟某甲一人去了保安室,杨某某在消防通道内拿手机给高某乙拨打了110后在其朋友陪同下返回酒吧欲洗眼睛时再次遭到刘某等保安人员驱赶,同时遭到刘某乙等人殴打后下楼回家。在酒吧楼下钟某丙打电话叫钟某丁、钟某戊过来,钟某丁因不在永丰便打电话叫来高某丙、钟某戌,随后高某丙与钟某巳、钟某庚、钟某戊、钟某戌、钟某辛等人赶至***酒吧楼下与高某甲汇合后进入***酒吧欲找刘某报复。酒吧经理钟某也报了警,工业园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后先到监控室调取了监控,刘某在监控室内,钟某甲一个到监控室要找刘某,民警劝说无果后当场控制其在监控室。高某甲、高某丙、钟某丙、钟某庚等人上楼在***酒吧门口要求钟某将刘某交出,钟某丙、肖某某、高某丙等人在酒吧入口处驱赶进来消费的顾客,钟某丙在入口处说见到刘某就打,扬言未找到刘某就要砸酒吧,见无法叫出刘某后,高某甲、钟某乙、刘某甲、钟某丙、钟某戊、钟某戌、钟某巳等人直接进入酒吧四处寻找刘某,该过程中民警曾某某欲阻拦时被高某甲阻碍,在酒吧大厅寻找刘某时,钟某丙、钟某戊、钟某乙随意在卡座上拿了啤酒瓶在手,钟某丙随后又换成两个卡座上的烟灰缸在手,钟某戊被人劝说后将酒瓶随手放下,高某甲等人在大厅内未找到刘某,后打听到刘某在保安室时,钟某乙、高某甲、钟某巳、钟某戊、刘某甲五人采取踹门、砸门等方式先冲进保安室内,再次与保安发生推搡,民警在边上劝说及录音录像也无法阻止,高某乙进入保安室后一直站在门口位置未与保安发生肢体冲突,钟某庚、钟某辛、高某丙、钟某戌冲进保安室内也与保安发生推搡肖某某在保安室门口起哄,胡某某在保安室门外未直接与保安发生肢体冲突,周某乙始终在接待大厅抱着小狗未参与冲突,钟某丙在保安室门口用手上一个烟灰缸砸向保安人员,其中廖某某的左眼眉当场被砸受伤倒地流血不止,高某甲等众人见有保安受伤后才陆续撤离监控室,钟某丙砸完后逃离酒吧,在出口处钟某乙等人再次与保安发生拉扯后各自散去,后钟某乙再次返回到监控室找钟某甲时,被赶来支援的民警控制。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永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仍未查清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高某丙、高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戊、钟某戌、钟某庚、钟某辛、刘某甲等人商量过要去找刘某报复或讨要说法,亦没有证据证实胡某某在***酒吧楼下时听到高某丙、高某甲等人说上去酒吧楼上做什么。胡某某未进入监控室,也没有证据证实胡某某在酒吧其他地方与酒吧保安有拉扯、推搡、对骂等过激行为或有驱赶顾客、起哄闹事等造成酒吧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认定胡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因此本院认为永丰县公安局认定的胡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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