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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定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路**号**室,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12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在定南县历市镇京九大道旺家乐市场入口处掉头时,与直行的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赣******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何某某当场指使肖某某顶替其驾驶人身份,并于2020年5月5日凌晨1时许到定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经定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共计4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无犯罪前科等情节;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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