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乡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4月1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为帮纪某某的弟弟仗气邀同案人陈某甲和张某乙等人在安乡县**网吧寻找张某甲。张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得知林某某在找他后邀集彭某(另案处理)、陈某乙、陈某丙(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携带凶器到安乡县大观楼**网吧与林某某见面。林某某提出到楼下去,张某甲、彭某、陈某乙与林某某、陈某甲、张某乙在进入电梯后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甲拿出西瓜刀、彭某、陈某乙持甩棍殴打林某某一方人员。电梯门开后,陈某甲逃离现场。陈某丙持甩棍追赶至安乡县**街,遇到在吃宵夜的戴某某(另案处理),戴某某得知情况后,随即拿过陈某丙的甩棍赶到大观楼加入张某甲、彭某、陈某乙等人其中殴打林某某。经鉴定,林某某及陈某甲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2020年4月15日,林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萍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并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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