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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6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住濮阳市华龙区卫河路水厂家属院2015年12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11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12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 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借用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揽了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洋浦凯森物流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光伏发电项目后,向刘某某借款用于该项目施工。因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经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约定,以委托付款函的形式,由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到刘某某提供的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中,用于偿还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向刘某某的借款。

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伪造华中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并加盖在《关于南网能源凯森物流、三亚创意园光伏发电项目委托付款函》上,该函由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向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付款252万元。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依据该委托付款函向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付款218万余元。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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