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3123,汉族,退休人员,出生地某省市,住某市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丽云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市**区百**路**银行**支行ATM取款机内,拾得被害人满某某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后,分两笔共取出人民币5000元,用于日常消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满某某全部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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