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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辽宁省****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时许,在阜蒙县**老院内,张**、邹某某与汪*、李某某等人因房屋权属纠纷问题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腰部打伤。伤后,李某某先后到沈阳市公安医院、沈阳市骨科医院医治。李某某的伤经沈阳市骨科医院诊断为L3椎体骨折。2020年6月3日,经阜新诚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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