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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66********,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下午,吴某某电话邀约兰某某去**乡**村***下面的小溪电鱼,兰某某同意后到吴某某家,由吴某某带上电鱼机和捞斗到**小溪电鱼,18时许二人电鱼到**村*组寨子下边的小溪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查获电鱼机一台、捞绞1副、通电竹竿1根、机头连接线2根,经称量非法捕捞水产品1.1公斤。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购买鱼苗增殖放流补偿破坏的水资源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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