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邯郸市成安县**区**大道**号,务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邯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佳佳,河北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大众汽车(冀D**)沿邯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邯山区邯大公路交通综合服务区门口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邯山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91.8mg/100ml,经邯郸市律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5.1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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