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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性别: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1时21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贵CE****号小型汽车由仁怀市端午路罗家坝公厕路段行驶至仁怀市飘香路罗家坝罗聘荞饭路段被开展酒驾查缉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98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不起诉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本次犯罪系初犯,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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