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92********,壮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会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0时,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微信群“星**”内,以截图的形式发出他人的网络游戏“列王的纷争”游戏账号,被害人沙某某误认为该账号属冯某某所有,便通过微信与冯某某联系,表示愿意购买此游戏账号,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游戏账号并非自己所有的事实,并承诺将此账号卖给沙玉文,骗取沙玉文5000元,所得账款用于挥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