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刑不诉〔2023〕5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4********,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镇**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4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3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伙同冯某乙(另案处理)于2023年3月18日22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车道峪村马路上酒后违法燃放双响炮,后因被害人冯某丙对二人进行劝阻,遂借故生非,对冯某丙及其妻子杨某某、母亲王某某(女,63岁)、朋友冯某丁进行殴打,造成四人受伤,经鉴定,冯某丙、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王某某、冯某丁体表未见明显损伤。
事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冯某甲于2023年4月11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现冯某甲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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