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69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居民,住绍兴市越城区**花园****室。2004年8月17日因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徐耀、吴圣斌,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沈某某(已不起诉)在经营绍兴柯桥**染料经营部过程中,让个体运输户承接运输业务,因个体运输户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沈某某遂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陈某某(另行处理)介绍,向宋某某(已起诉)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宋某某又通过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介绍,通过高某某(已起诉)从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至绍兴柯桥**染料经营部,价税合计2717410元,税额合计268076.67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甲让个体运输户承接绍兴市柯桥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业务,因个体运输户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遂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高某某从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开具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绍兴市柯桥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978001.9元,税额合计191906.83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公司已补缴涉案税额。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让他人及结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不起诉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税款已补缴,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