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00000014号
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室,无业,群众,不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0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朋友的无号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赤水市船厂往赤水市新车站方向行驶,途经之江路船厂路口150米(山水丽城小区旁)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与同向行驶由殷某某驾驶的贵CG****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执勤交警随即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带到赤水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备检。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3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112.8mg/100ml。
2019年09月23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由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和驾驶人殷某某负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是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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