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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双桦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双桦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6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社区**区**委**栋**号,2019年1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罪被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末,冷某乙(另案处理)为帮助被不起诉人冷某甲捡些烧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盗伐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密林经营所施业区33林班86小班天然活立木白桦树29株、天然活立木赤杨树(水冬瓜)1株,并截成木椴,当天及次日分成两车将截成的木椴全部拉到**农场**连被不起诉人冷某甲家院中。冷某甲再得知冷某乙盗伐新鲜木材为其当烧柴后找邻居和朋友帮忙将鲜树木椴劈成了木,并将木堆放置于家中煤棚和烧柴棚子里用苫布遮盖,直至2018年12月5日,冷某甲因害怕家中存放新鲜树木木的事被密林经营所护林人员发现,而于12月6日零时与其朋友孙某某用四轮车向外倒运新鲜树木木,再倒运木的的过程中被密林经营所护林队当场查获,并被其扭送到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森铁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桦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桦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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