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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凡某某赌博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汉族,小学文化,村护路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以来百里杜鹃*******梁某和凡某某不务正业,以赌博为业,多次邀约李某、晏某、苏某、刘某、贺某某等人在家中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10月31日,梁某、凡某某、苏某2、李某、刘某、贺某某、晏某在大方县*********梁某家正在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现场查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聚众赌博要求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本案中凡某某抽头渔利为1000余元,查获的赌资仅为16940元,参赌人数不到10人,达不到聚众赌博的构罪要件,且凡某某系村里聘用的护路员,故不能认定其以赌博为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凡某某不起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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