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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6********,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威海市文登区**辅警,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现居住地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9时59分许,刘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圣经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圣经山路与香山南路交叉路口东侧,轿车前部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行圣经山路的被害人马某某相碰撞,致马某某受伤,轿车损坏。经认定,刘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日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符合生前头面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刘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刘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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