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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汉族,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3********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和朋友周某某等人在秦州区**小区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23时许,刘某酒后驾驶甘E*****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周某某沿着**路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5月28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刘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203.68mg/100ml;刘某于2020年6月2日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6月4日,经甘肃**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2020年6月3日委托的刘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4.68mg/100ml。

本院认为, 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4.6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加重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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