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鄂J4****重型自卸货车(空车),由梅武线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石佛寺镇李世英村路段时,遇行人费某某横过公路,因避让不及,将费某某撞倒,造成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费某某为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除保险公司赔付的787638.5元之外,刘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补偿款146653.13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