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鄂J4****重型自卸货车(空车),由梅武线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石佛寺镇李世英村路段时,遇行人费某某横过公路,因避让不及,将费某某撞倒,造成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费某某为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除保险公司赔付的787638.5元之外,刘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补偿款146653.13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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