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保险诈骗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刘某涉嫌保险诈骗,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下午15时许,安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贵******玛莎拉蒂小型越野客车由黔西县金坡往长堰方向行驶,行驶至大望线(化育花海大道至金坡太阳历广场)28公里加500米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到路边的地里,发生单边交通事故,造成贵******号小型越野车受损。贵******号投保了车损险,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酒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安某某系酒驾,为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保费,遂安排被不起诉人刘某对出警的交通警察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谎称是刘某驾驶的车辆,编造虚假的交通事故的原因,最终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关于贵******号车维修保险赔款36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贵******交通事故现场图片;2.立案决定书、车辆出险信息表、赔款收据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5.百里杜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7.刘某的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的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但其具有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无前科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被扣押违法所得的一万四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