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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下午,刘某某在普安县**镇**餐馆某某某某一起吃饭某某、刘某某吃饭并喝酒,结束后刘某某驾驶贵ESA***号小型面包车县道636线28公里500米处(小地名:***)启动车辆离开时,倒车撞上普安县****小区*栋附**某某停放的贵EE****小轿车,造成两辆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1、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陈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普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前往处置,发现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当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4mg/100ml民警某某带到普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互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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