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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4********,苗族,高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江苏省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17日)。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松桃县城方向往**街道方向行驶,途径松桃县**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擦后逃逸,杨某某当场报警,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到现场调查。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又驾车从太平街道方向往松桃县城方向行驶,在途经松桃**路段时,与一辆教练车教练李某某发生口角时,刘某某动手打了李某某两耳光后就开车离开现场。当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回到其经营的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宾馆楼下,在**店购买二两白酒喝。2019年12月10日0时16分,松桃苗族自治县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松桃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1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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