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村委会**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号,系**电力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02时1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3号“哈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二环北路下层与金实路交叉口云南新新华医院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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