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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6********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房,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栋**房。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9日0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T****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振兴路工商银行红绿灯路段时,被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执勤民警依法对刘某某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值为126mg/100ml,遂依法提刘某某血样作进一步乙醇定量分析检验。经广东凤城司法鉴所依法鉴定,从刘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10.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RT****小型轿车;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刘某某醉酒驾驶酒精含量较低,且是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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