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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2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桥头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御景花园小区北区东门处,被后方孔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同年10月23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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