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大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时26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70mg/100ml)驾驶粤S0****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石排镇里仁路交通分局红路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刘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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