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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住枣强县******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人民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54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V****东风本田牌小型轿车沿枣强县富强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富强路与人民街路口处时被枣强县公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103.1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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