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11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衡水市滨湖新区**职工,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邓庄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号牌为冀TZ****小型汽车,沿衡水市京衡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衡湖宾馆门口附近,被三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21.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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