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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28分,刘某某酒后驾驶蒙E*****黄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海拉尔区新港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碧海金城小区东北门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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