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大道**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4时许、17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大城小厨”餐馆分别饮用了一杯白酒、四瓶啤酒,当日21时许,刘某某驾驶鄂E*****小型汽车由租住房行驶至国酒KTV,停留10分钟后,其继续驾车搭载汪某某前往瑜龙歌舞厅,次日0时许,其再次驾驶E*****小型汽车由瑜龙歌舞厅往国酒KTV行驶至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2020年8月13日0时许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成份含量为92.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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