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5********,汉族,专科文化,安化县***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从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湘******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安化县梅城镇东门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经益阳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3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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