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水检刑不诉〔2020〕5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0XXXXXXXX181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X组,现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X组,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8月28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2时35分许,不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0XXXX#“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201省道(白水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雷牙镇李家卓村路段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1576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2mg/100ml。查获后刘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3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刘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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