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其二轮摩托车途经织金县城关镇西环路西湖桥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于同日22时17分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98mg/100ml,后依法采集刘某某的血液送检,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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