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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12日上午,刘某乙(另案处理)在襄汾县**镇**村**书店门边和韩某甲因建房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刘某乙用砖头将韩某甲致伤,随后刘某乙电话通知其弟弟、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场后,刘某甲用斧子将韩某乙(韩某甲儿子)致伤。经鉴定,韩某乙身体之损伤属轻伤。2009年11月29日刘某甲同韩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之规定,刘某甲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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