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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柳城县**镇“**岭”砍伐其向陈某某购买所得的桉树。经广西森态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被伐林木现场进行调查、测算:被伐林木树种为尾叶桉,被伐林木面积为0.1624公顷,蓄积量为19.85立方米,出材量为14.98立方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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