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市**有限公司驻肇东市**按摩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住肇东市**。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4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己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18年2月28日、2018年9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4月30日、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哈尔滨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7 年3 月初代表公司入驻肇东市**任按摩部经理,负责与**结算按摩提成款等工作。
同年7 月1 日11 时许,刘某某在其按摩部办公室内将结算的按摩提成款人民币79200.00 元转交给**公司前来发放工资款的现金员王某某及会计文某某,二人点钞完毕由王某某将钱存放于办公室衣柜内一行李包中后三人离开办公室。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见办公室、衣柜没有上锁顿生盗窃之念,趁无人之机返回办公室,拽开衣柜门,翻出行李包将人民币79200.00 元盗走后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肇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只是实施了侵占单位提成款的行为而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但刘某某侵占单位提成款的去向没能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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