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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通化市老站**小区**单元**号楼**。因盗窃罪,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集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戴某某(另案处理)在集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窃李某某金戒子一枚,价值1800 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集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 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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