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7月27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经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介绍,韩某某(另案处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金额3116811.94元,税额529858.02元,价税合计3646669.96元。案发后刘某某积极退还非法获利2927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对刘某某缴纳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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