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租住屋,因涉嫌诈骗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8日本院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其不需要继续羁押,同年5月1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隐瞒自己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25 7600 ********)额度仅系3000元的真相,虚构该信用卡透支50000元的事实,以支付手续费为诱饵请被害人王某某代还自己信用卡的透支款,王某某给刘某某的信用卡代还46200元后,刘某某立即将该信用卡电话挂失,并对王某某说不是自己挂失的,等银行补办新卡后会将钱归还王某某,随后将王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删除,又到银行将挂失的信用卡补办,并将信用卡内的钱取出用于还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案发后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可对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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