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路**号,住贵州省赤水市**镇**路**号,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4月8日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苟光平,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刘某某使用渔网、舀篼、网篼、背篼、竹竿等工具在贵州省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永富乐园对面的赤水河里非法捕鱼,捕获野生鱼1尾。刘某某将捕获的野生鱼带回家食用。
2.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刘某某使用渔网、舀篼、网篼、背篼、竹竿等工具在贵州省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永富乐园对面的赤水河里非法捕鱼,未捕获到水产品。
3.2020年7月6日12时许,刘某某使用渔网、舀篼、网篼、背篼、竹竿等工具在贵州省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永富乐园对面的赤水河里非法捕鱼,捕获野生鱼1尾。刘某某在捕捞过程中被赤水市公安局复兴派出所当场抓获。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6日,经赤水市农业农村局测量,其结果为: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网具平均值为33.38毫米,捕获的野生鱼1尾重14.0克,种类为银鮈。
2020年7月13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院进行生态损失评估,其评估意见为:本案非法捕捞行为对鱼类资源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直接减少河流中鱼类的资源量。本案中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1尾共14.0g的野生鱼类被捞取。造成成鱼总损失量为14.0g。(2)影响鱼类种群的自然补充。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判断,本案中银鮑1尾属于鱼类成体,已达到性成熟标准,且非法捕捞时间为鱼类繁殖期,势必会造成鱼类繁殖量的减少。根据已获科研数据及文献,非法渔获物按照雌雄1:1的比例(不足1按照1尾计算),银鮑雌性个体数按1尾计算,银鮑平均绝对怀卵量为3000粒/尾,按照50%的补充率(受精率、孵化、成活率合计)计算,减少1500尾银鮑苗种的补充量。(3)针对本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造成影响,建议强制被不起诉人通过放流鱼类苗种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根据赤水河鱼类组成特征及水产苗种的可获得性,建议全部以中华倒刺鲃苗种作为替代,数量为1528尾。
2020年7月16日,刘某某根据生态损失评估报告的意见,承诺进行生态修复,并交纳生态修复保证金2000.00元。
2020年7月16日,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按照生态修复建议交纳生态修复保证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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